业主与承租人对物业管理费的交纳未作出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应向谁主张权利

时间:2020-07-31 10:40:54   浏览:239

【案情分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委托时间】:2017年5月25日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9日高某购买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的一套商品房,收房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应按照日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住房建筑面积为92.35平方米。高某在收房装修后将房屋出租给李某使用,但未约定物业费由谁交纳的问题,物业公司多交催缴,双方均互相推脱。

【案件办理】

我所在接受物业公司的委托后,向物业公司了解的房租的相关信息,收集证据材料,将房屋所有人高某及房屋承租人李某一同作为被告起诉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组织三方进行了调解,各执已见,调解失败后,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判决房屋所有人应承担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房屋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与房主高某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所以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由房主承担交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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