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护理人的误工费可以赔偿吗?

时间:2020-07-31 10:46:50   浏览:267

案情简介:2019年1月,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行驶时,与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导致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颅内损伤,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胸腔积液等,住院治疗15天。2月,本次事故经交警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伤者宋某在协商赔偿未果后,将张某和其参保的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委托我所律师团队进行代理。

代理思路: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团队迅速进行案件研讨,寻找代理切入点。作为交通事故原告方的代理律师,我们为伤者主张赔偿时,应该尽可能的考虑到伤者的实际情况,按照伤者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弥补伤者的物质损失。交通事故中的护理人一般按照陕西省私营企业年平均工资标准主张,但是在本案中由于伤者的妻子也因意外受伤,行动不便,所以由其女婿护理。经调查得知其女婿作为装修工人,工资水平远远高于平均标准。于是我所律师团队让其对误工材料进行准备和整理,尽可能为我委托人多争取一些赔偿费用。律师解答:交通事故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按照陕西省私营企业员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如果护理家属存在误工情况,在证据条件充足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实际产生的损失计算。一般来说护理家属护理病人是有护理费的,而没有误工费,如果需要主张护理人的误工费必须要有非常齐全的证据链条,误工证明以及银行流水、纳税证明等。

相关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法院裁判:经法院调解,被告财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宋某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其他赔偿费用共计四万余元,其中误工费高于陕西省私营企业员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至此,这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在我所律师团队的代理下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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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协办律师张雪代表秦岳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赠送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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