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其中一人死亡如何处理
共同实施刑事犯罪中,一名被告死亡,不影响对其他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死亡的被告若能查明无罪,则宣布无罪,其他情况即终止审理。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此外,《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二、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该怎么处理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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